供应短期交通意外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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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对象:凡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的乘客,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在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内(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意外事故的该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客运的飞机,自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走出飞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就其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飞机意外事故所对应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违反有关安全乘座的规定;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等等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起到满期时间止。
如果被保险人乘坐的本保险合同指定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内起飞(发出、起航)后未在保险期间内降落(到达、靠港)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至该航班(车次、班次、航次)降落(到达、靠港)后、被保险人离开机舱(车厢、甲板)终止,但保险期间的延长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12小时。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项下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汽车:人民币10,000元;
轮船、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000元;
飞机:人民币100,000元。
→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持有八份本保险,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费率表(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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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天数 |
每份保险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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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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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每天 |
0.5 |
上述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以保险条款或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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