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火龙灸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签约地点:
乙方: 联系电话:
授权牌号: 店 编 号: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达成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作项目:合作项目:中华火龙灸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市场推广
合做时间: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至 年 月 日终 止。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县区域内负责中华火龙灸系列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市场推广,合同期间,甲方不向乙方辖区内的第二家单位供货、设立分支机构。
2.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产品及时供应,产品使用技术的培训,终端客户的专业咨询,(包括网上论坛和电话热线服务)
3.乙方首批订货( )元,合同期间按( )级代理价格进货,享有( )区域的独家经营权,不能跨区域经营。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制订依法经营的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有权要求乙方遵守。
2、监督检查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情况,对乙方违反甲方的业务规定及降价、提价出售产品,并使其利益受损等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
3、不受理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订货或欠款售货回单业务。
4、对乙方未按甲方业务规定履行验货、提货手续、而出现的产品破损,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对乙方未按甲方产品说明销售产品,擅自夸大产品功效、随意曲解产品使用特点或做虚假宣传,而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继而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况,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赔偿责任。
(二)甲方义务:
1、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标准的中华火龙灸系列产品。
2、根据乙方每月的业务运作情况,提供涉及订货、售货、存货等方面的电子商务帐目明细表,以供双方进行款、货物的核对。
3、提供统一的CI系统。
4、为加盟连锁店提供授权牌。
5、对乙方的经营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加盟店每次订货 万元以上者,运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区域垄断代理,自收到甲方货物后3个月内,产品未开箱且包装完好,乙方可退换货。但退货应扣除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和10%的手续费,退换货所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3、除甲方有特别声明外,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新开发产品的经销权。
(二)乙方义务:
1、加盟店经营场地面积至少在20平方米以上。
2、具有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3、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声誉。
4、严格按照甲方制订的业务规章制度进行业务运作,不得拖欠各项业务款项,不得截留任何与经济业务、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经营资料等。
5、乙方是服务的直接责任人,凡乙方售出的产品,由乙方负责售后服务。
第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自收到甲方产品货物三个月内,乙方可根据当地市实际销售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调整存货产品一次,其涉及的货运往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更改营业地址或其他经营证明,甲方可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转借授权牌、授权书。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①片面扩大产品功效,导致消费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者;
②利用经销权和甲方品牌从事其他业务,损害甲方市场形象或公共利益;
③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的业务管理制度。
3、乙方因经营不善或由于其他原因要求终止服务业务,要提前半个月向甲方申请。
第五条:合同生效、期满、终止
1、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2、在合同期满之时,未按公司规定提出续约者,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3、以上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