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家政服务经营者均可成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中,因过失行为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损害或直接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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